山东青岛重视审计建议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显成效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1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在对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收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市审计局通过信息专报、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等向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审计建议。市国资和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最近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出台了《青岛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使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办法》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在范围上对国有资本收益进行了明确,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收入等;二是在操作上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设立财政专户,收益资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三是在比例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作了具体核定,国有独资企业按其净利润的5%上缴,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全额上缴,并为收缴期限设立了时间表。

    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程序,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该市企业国有资本所有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已促使5846万元的国有资本转让收益上缴财政。(綦玉清 朱立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