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27日】
【来源:湖北省襄樊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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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襄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近日,湖北省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了《关于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共九条,从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规范程序、整改时限、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定。

    该《决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整改和处理;市政府要切实做好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决定》要求,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及责任;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及时限;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决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即: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告;各部门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执行中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市审计机关移送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情况,由市监察机关、有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该《决定》对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整改时限进行了安排。要求审计机关应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和联系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强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最后对整改工作的监督制定了相应的方式、方法。《决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有关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必要时请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或调查。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实行表决制,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不在限定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或质询,必要时可建议或责成有关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潘武森  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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