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0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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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省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省管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追究暂行办法》,对省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认定,追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省管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法认定,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纪检、监察、组织、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审计机关认定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实行责任追究。凡存在违反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违反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规定;违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力,导致企业管理混乱、资金失控或者资产损失;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和行贿受贿等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都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问题的追究方式,《办法》规定除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缴不当利益外,还当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职业禁入等。经审计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和承担领导责任的不同,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谈话诫勉、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分。同时规定了对企业负责人的罚款、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负责人被责令辞职、免职或撤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办法》还对经济责任问题追究程序等作了规定。(陈朝豹  张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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