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支持审计监督 江苏省政府就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下发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0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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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政府出台了《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该省为加强和支持审计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而作出的有力举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意见》从贯彻落实《审计法》、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高度,就审计署对该省开展的审计工作,省审计厅开展的审计工作中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对于优化审计工作环境、维护审计监督权威、增强依法审计能力,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意见》指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确保审计结果客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情况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对于省审计厅开展的审计工作,《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应认真配合审计工作,加快办理审计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审计厅报送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均按照请示类公文审批程序迅速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省长审阅。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可以《审计要情》直送省政府领导。《意见》强调,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省政府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向有关单位发出督促整改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审计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省审计厅。不按规定整改和不按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审计厅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
    《意见》还就接受审计署对江苏省开展审计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分工。根据审计署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省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省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要服从和配合牵头部门的协调。分管和联系省职能部门的副省长、副秘书长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应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二是明确任务。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省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要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报告;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三是明确责任。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未按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程学龙 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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