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范围 明确依据 山东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跟踪审计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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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山东省审计厅近日制定了《专项资金跟踪审计规程(试行)》。

    《规程》对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适用范围、审计依据、基本工作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规定了实施跟踪审计的范围。《规程》要求从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审计工作实际出发,把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的项目,纳入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规划。二是明确了审计依据。基于跟踪审计项目特点,《规程》规定跟踪审计的依据是,除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地方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相关制度、合同、协议、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公允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三是确定了跟踪审计意见书制度。《规程》要求,审计组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厅机关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建议,出具跟踪审计意见书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整改,跟踪审计意见书应当经法制机构复核,由分管领导签发。四是规定了情况报告制度。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上级机关作出专题报告;对跨年度项目,审计组应当向厅机关报送年度跟踪审计情况报告。五是建立了审计项目台账制度。《规程》要求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项目有关情况。(王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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