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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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意见》就大胆探索、推动、深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盟市、厅局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嘎查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是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要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掌管政府性资金较多、具有资源分配权与调节权、负责重大工程建设与大宗物资采购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群众举报反映较多的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把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领域;把领导干部行使经济决策权、经济执行权、经济监督权情况和廉政建设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着力查处经济领域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管理不严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增强依法从政、依法管理的意识。

    三是进一步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大力开展“任中审计”,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及时查处和纠正问题,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积极开展“任前审计”,设置“入口关”,防止“带病提拔”;突出绩效审计,注重从政策执行、资金使用、资源利用、行政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效益、效率和效果,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积极探索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一并审计”工作,正确区分和客观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组织监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建设。构建与干部管理监督体制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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