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审计厅制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5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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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坚持依法审计,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日前,山西省审计厅制定了《山西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共十九条,就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对象、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紧密结合山西省审计工作实际,明确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种类分为直接责任、审核责任、领导责任。《办法》明确了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八种情形,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调整中,因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确定不当,造成重大问题应当审计而未审计的;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造成重大问题应当被发现而未发现的;审计查证的问题严重失实或者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或者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包括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而没有提出的;审计报告的事实和数据的错误导致审计报告中相关事项的原因分析和审计建议严重失当的;审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其他应当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情形。《办法》还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的法律救济途径提出了意见。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审计人员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审计质量、预防审计风险、保护国家或者审计监督相对人的利益,都将起到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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