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责任审计从问责向问效延伸
省审计厅出台《江苏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点》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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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审计厅出台《江苏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点》,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要点》规定对市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权力的行使,从工作实绩分析和经济责任评价两个方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社会发展两个主要方面十项绩效指标。其中区域经济责任发展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引进外部资金、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财政负债五项指标。区域社会发展包括社会保障事业、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教育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五项指标。
    在对政府绩效和行政效能相关事项的评价时,侧重于对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使用的有效性、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等方面,评价相关事项的实施是否达到相应的目标。其中,对财政预算管理绩效的评价,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侧重从收入的完整性及其结构、比例,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能力和趋势,支出结构和比例、资金管理效率、重点支出保障,以及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揭示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对决策、政策和制度绩效的评价,主要反映其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和民生的影响等。
    《要点》在关注绩效的同时,还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土地法规和政策的执行、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出台地方性政策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事项的审计,被摆上重要位置。其中,土地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突出了土地利用计划及其执行、违规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的及时足额征收、管理及使用、被征地农民补偿及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出让土地使用和闲置率以及土地整理和占补平衡等事项。环境审计中对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新建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规定”、水污染和水环境治理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汪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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