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审计厅制定协作配合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促进审计监督与巡视监督有效结合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9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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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暂行规定》,近日,云南省审计厅制定了《关于在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制定,标志着云南省审计厅与省委巡视组建立起了协调沟通的长效机制,便于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了解巡视地区、单位的审计情况,做到审计监督与巡视监督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审计成果的进一步转化运用。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审计机关提供六个方面审计事项。办法要求,审计机关要及时提供被巡视地区、单位近三年来的以下六个方面审计情况:一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二是财政预、决算审计以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情况;三是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情况;四是其他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五是需要提请省委巡视组深入了解的审计事项;六是根据巡视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审计情况。
    明确了回复报告应包括的五项具体内容。办法指出,审计机关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审计情况,回复报告应与出具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内容为基础,做到表述一致,要具备基本情况、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审计决定执行及整改纠正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等五个方面内容。
    明确了提供审计情况应遵循的四个原则。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向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情况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保密性原则。同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与省委巡视组的沟通联系,共同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成果共享机制,通过审计监督与巡视监督的有效结合,共同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更好地为党管干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明确了双方日常联系和接洽的牵头部门。办法规定,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局一处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接洽。当收到省委巡视办向审计厅反馈情况以及需要审计查证的有关经济问题线索时,由经责一处牵头,向厅领导报告,并与厅办公室、人事处联系会商,通知相关处(室)和州(市)审计机关办理回复或在常规审计中予以关注。(张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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