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
刘家义(审计署审计长)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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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这一战略任务。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就是要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把党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把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干部管理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先行试点,逐步推行。温家宝总理强调,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成为一项制度,这也是对国家负责、对干部爱护的一种体现。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监督制度全面推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国目前有97%的省(自治区、直辖市)、93%的市(地、州、盟)和91%的县(市、区、旗),设立了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各级审计机关每年投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占40%以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1998年以来,审计机关对41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党委、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依法依规依纪对4%的人员给予免职、降职、撤职和其他处分。同时,一大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因审计结果反映较好而受到肯定、表扬和提拔使用。

    二、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为重点,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和评价。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对重点部门、关键领域和重点企业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一方面有利于给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反映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促进制定和实施科学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可以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依法行使权力、有效履行职责。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看,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领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经过多年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逐步得到深化。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同时,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机关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用制度化建设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并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据统计,199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从近年来揭露出的腐败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问题大量发生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融资贷款、土地批租、项目审批、工程发包、国企产权股权转让等方面搞权钱交易。综合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都与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促进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肃财经法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8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侵吞国有资产等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

    《规定》的颁布实施,就是要适应反腐倡廉斗争的新形势,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作用,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同时,通过深入分析违法违纪行为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着眼防范,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促进更好地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尚无先例可循,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1999年,审计机关以承包经营兑现公证审计、厂长经理离任审计为核心,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初步探索,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是1999年至2006年,两个《暂行规定》颁布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审计普遍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全面开展,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关键时期。第三阶段是2006年到现在,经济责任审计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地厅级及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审计得到广泛开展,省部长审计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并有序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审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制度机制、技术方法、效果效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规定》在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界定了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内容、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规定》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必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扎扎实实地贯彻执行,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紧密协作配合,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要着力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关注制度、机制性问题,关注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关注民生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更要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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