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始全面推行乡镇县市长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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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0日,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三个评价办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这标志着云南省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沿着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上迈出了坚实一步。
    云南制订出台经济责任审计三个评价办法,经过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两个重要阶段。早在2008年初,云南省审计厅就与云南财经大学联合开展了《云南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研究》,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技术方法,其研究报告在2010年获得了审计署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同时,该厅根据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分别在大理、楚雄州审计局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开展了乡(镇)长、县(市)长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试点工作,使这一理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检验,且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初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较好地坚持了依法评价、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为确保评价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个评价办法彰显了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划分了评价对象。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把领导干部分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四个类型。二是明确了评价内容。根据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轨迹,评价内容重点放在领导干部的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管理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监督权、廉洁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三是建立了评价指标。为每个评价对象设置了三个级次的指标体系,第一级、第二级评价指标根据履职情况设定,第三级评价指标根据公式定量计算。同时,利用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根据各评价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了不同的权重系数。四是确定了评价标准。采用了责任目标法、历史参照法和地区平均水平法。五是提出了评价等级。共分为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基本履行经济责任和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四个等级。六是强调了结果运用。要求把审计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培训、升降留转、奖惩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审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云南推广运用经济责任审计三个评价办法,是云南省审计厅党组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针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直缺乏规范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实际,通过开拓创新、探索研究和积极实践,破解了制约审计工作深入发展的瓶颈,所取得的又一个丰硕成果;更是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全力支持审计机关打牢审计发展基础,积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动审计工作加快转型,提高新形势下审计监督能力和水平,而结出的丰硕成果。
    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领导小组组长李汉柏强调,要继续在全省推广运用审计评价试点成果,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基本框架和办法,推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省委常委、副省长、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江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心工作是认真学习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维护经济安全和干部安全为目标,以评价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为重点,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推进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再上新台阶。(汪文 方铁成)
    
    
    附件:云领责办〔2011〕4号文件
    
     
    关于印发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省审计厅与云南财经大学合作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课题研究,并于2010年在大理州、楚雄州和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分别开展了乡(镇)长、县(市)长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总结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制订了《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最近召开的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价试点工作,现将上述三个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促进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作出的评价意见。
    第三条  评价原则。
    ㈠客观性原则。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受外界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客观公正地分析环境、基础条件等各种因素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不脱离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评价业绩和责任。
    ㈡准确性原则。做到事实表述准确,问题定性准确,责任界定准确。
    ㈢重要性原则。对与履行经济责任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
    ㈣谨慎性原则。评价要稳健、谨慎,要与审计事实相一致。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或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对审计难以定性的事项应客观、如实的描述。
    第四条  评价方法。
    ㈠定量评价。定量评价是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经济责任目标(计划)、审计评价指标等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㈡定性评价。定性评价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判断得出的评价结论。
    ㈢综合评价。综合评价要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环境保护等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评价内容。
    通过对乡(镇)长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按照权责相称的原则评价在任期内的重大决策、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的经济责任,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和监督权。
    ㈠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㈢重大经济决策及执行情况。
    ㈣贯彻执行财经法规和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㈤乡(镇)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和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结果评价标准。
    根据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划分审计结果评价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围绕评价内容、评价指标,按照评价原则、评价方法、评价内容和责任界定,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确定评价等次。审计评价意见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对象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评价结果,提出被评定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次意见,报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乡(镇)长履行经济责任综合评价分值。
    根据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标准,结合实际,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考评,在考评分值中进行衡量打分(见附表二)。
    第九条  乡(镇)长综合评价等次。
    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考评打分后,根据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标准来划分等次,得出综合考评结果(见附表三)。
    第十条  责任界定。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对象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㈠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㈡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㈢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㈣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㈤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㈠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㈡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
    ㈠县(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市)党委、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㈡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和审计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明确责任,把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做实、做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㈢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作为乡(镇)领导干部考核、管理、培训、升降留转、奖惩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㈣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标准
    2.乡(镇)长履行经济责任综合评价分值
    3.乡(镇)长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标准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长是指全省12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开发区管委会正职行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利用审计资料和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县(市)长任职期间履行经济工作职责情况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  审计评价应依据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各级党委制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或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相关问责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评价县(市)长经济责任的根本标准,从县(市)长管理经济的能力入手,以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审计结果为基础,以经济发展的绩效为核心,以制度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为重点,紧紧围绕县(市)长经济责任,责权相当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五条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坚持依法评价、科学发展、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分清责任、用语规范、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审计评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超出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发表审计意见;不得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掺杂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故意偏袒或贬低领导干部。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㈠经济政策执行权。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和地方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以及结合本县(市)实际,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制定情况、执行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所管辖的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总收入、政府负债、农民人均纯收入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期考核事项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其变化情况。
    ㈡经济决策权。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大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重大经济决策执行的有效性。
    ㈢经济管理权。县(市)长任期内本级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本级预算管理、财政收支、政府负债、其他社会公共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财政性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财政性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㈣经济监督权。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对直接分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㈤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评价县(市)长任期内遵守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㈥其他需要审计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各项评价指标审计手段能核实认定的应严格核实,不能核实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并予以说明(见附件1)。
    第九条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指标。审计评议指标是通过群众民主评议的方式,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权力控制、管理职责控制、勤政廉洁印象等方面的情况,从非数字经济责任角度考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群众满意率。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见附件2)。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采用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及定量与定性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㈠定量评价。以审计查证和取得的可靠数据与任期责任目标或计划指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进行量化对比分析,客观反映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㈡定性评价。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评价。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地区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以及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㈢综合评价。综合运用上述两种评价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客观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的选择。审计指标的评价标准,可以采用责任目标法、历史参照法和地区平均水平法。
    ㈠责任目标法:以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为标准,即以上级政府下达的经济责任总目标或者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来评价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㈡历史参照法:以前任水平值或者是评价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㈢地区平均水平法:以全州各县(市、区)的平均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评价程序。
    ㈠从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五个模块设计指标,并分配指标的权重。
    ㈡选择恰当的评价标准值。
    ㈢计算审计评价期间的指标年度平均值。将平均值与标准值比较,进行评分。
    ㈣无法计算数值的非财务类的审计事项,由评价小组成员运用其学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审计取证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分。
    ㈤填写评分表,计算出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各模块一级指标得分小计×权重
    第十三条  根据评分表计算的综合得分,将县(市)长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综合评价为四个等次:A、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B、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C、基本履行经济责任;D、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
    综合评分大于等于90分的,评价为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综合评分大于等于75分小于90分的,评价为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综合评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评价为基本履行经济责任;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为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
    第六章  经济责任界定
    第十四条  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界定县(市)长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㈠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㈡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㈢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㈣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㈤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㈠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㈡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界定县(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要注意区分下列责任界限:
    ㈠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㈡主观故意与客观制约的界限;
    ㈢现任领导责任与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㈣集体决策与个人主张的界限;
    ㈤决策失误与管理不力的界限;
    ㈥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的界限;
    ㈦直接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界限。
    第七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县(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审计结果的应用。应按以下程序运用审计评价结果:
    ㈠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提出综合评价等次。
    ㈡综合评价为“很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应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评价为“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正常使用;综合评价为“基本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不影响任用,建议组织、纪检部门诫勉谈话;综合评价为“没有有效履行经济责任”等次的,不得提拔重用,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建议给予诫勉谈话、降免职等组织处理。
    ㈢组织部门结合综合评价等次,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向常委会汇报,并将综合评价等次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档案(见附件3)。
    ㈣纪检监察机关将综合评价等次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存入干部廉政档案。针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
    ㈤审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㈥审计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报告,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
    ㈦各有关单位运用审计结果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存入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审计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评分表
    2. 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调查表
    3.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4. 评价指标计算公式及相关解释
       
    
    
    
    
    
    云南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企业领导人员在一定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及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意见。
    ㈡重要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突出重点,应着重评价与履行经济责任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
    ㈢谨慎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持有稳健、谨慎的态度,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章   审计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 
    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主要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经济法规政策的情况。
    ㈡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主要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㈢重要经济决策情况。主要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做出的关于企业发展战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大额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依据。
    ㈣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主要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㈤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遵守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㈥其他经过审计的需要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评价方法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方法。审计评价采用指标评价法和专家咨询评分法。
    指标评价法是指根据审计评价内容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评价指标,并确定指标的权重和分值,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咨询评分法是指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由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人员与聘请的外部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在比较分析指标实际值与标准值、实际情况和参考标准的基础上,以打分的方式做出评价。
    第七条  评价标准的选择。评价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指标类型进行选择,可以采用责任目标法、历史参照法、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和理论值法。
    ㈠责任目标法: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责任总目标或者各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进行评价。
    ㈡历史参照法:以前任水平或者是评价期的前一年度水平值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㈢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法:以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㈣理论值法:以理论研究的目标值作为标准,将指标计算结果与其比较后进行评价。
    第八条  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设置,由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和1个三级指标库构成。4个一级指标为基本经济责任指标、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指标、经济决策及内部管理指标和个人廉洁自律指标。12个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说明和明确补充。三级指标库包括22个财务类指标,审计时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选取主要的指标进行评价,选取指标时可采用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指标库及相关解释详见附件2,调查问卷详见附件3)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程序。
    ㈠选取指标组成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设置指标的权重和分值,形成评分表(详见附件1),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㈡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并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㈢财务类指标应计算审计评价期间的年度平均值,将平均值与标准值比较,进行评分。无法计算数值的非财务类的审计事项,由评价小组成员运用其学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进行评分。
    ㈣填写评分表。评分时先评出三级指标分值,计算二级指标的分值,再计算汇总得到一级指标的分值,最后根据公式计算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各一级指标分值×权重
    第十条  根据各个评价指标计算得到的综合得分,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
    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等级 综合评分
    A:优 90分以上(包括90分)
    B:良 75分(包括75分)以上,90分以下
    C:中 60分(包括60分)以上,75分以下
    D:差 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界定。
    ㈠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⒈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⒉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⒊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⒋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⒌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⒈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㈢领导责任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责任界定结果,在审计评分时依据责任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所扣分值按照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相应递减。对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如能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且未造成损失浪费或者挽回影响的,可酌情少扣分或不扣分。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主要为相关部门管理考核干部提供重要的依据。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等级为A级的,可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等级为B级的,可正常使用,但干部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等级为C级的,建议组织、纪检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履行经济责任评价等级为D级的,建议组织部门给予调整职务、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经济责任评价等级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针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省属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评分表
    2.指标库及相关解释
    3.调查问卷
    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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