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全面强化内部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2日】
【来源:安徽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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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经2011年8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安徽省内部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部门单位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安徽经济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对立法宗旨和依据、内部审计范围、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违反内部审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安徽省现有的其他内部审计规定相比,该条例呈现出六大亮点:一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这一规定较好地满足了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二是突出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要求。条例规定,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市公司、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同时,条例还明确要求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是明确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法律保护。条例规定,对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为了维护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条例增加了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保护性条款,即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期内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四是全面提升内部审计目标定位。条例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对内管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特定经济活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等,属于内部审计工作职责。上述内部审计职责的调整,促进了内部审计目标由单一内部管理,提升到既具有内部控制、又具有依法监督和依法治理的目标定位,推动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升级。五是科学合理地简化了审计程序。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条例对审计程序作了适当的简化,更加方便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把握、合理运用。六是强化了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条例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结论,单位主要负责人、权力机构有关责任人和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规定要求,对推动全省内部审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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