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十二年再修《财政收支审计条例》 全部财政资金纳入审计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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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运行了十二年之久的《条例》修订之后重新出台。

    原《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规范和促进该省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了较好发挥。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迫切需要加以修订。

    修订稿在原《条例》基础上作了较大变动,新增22条,删除4条,修订13条,修订后的条文由原17条,增加到35条。具体包括:

    将审计范围拓展到全部财政性资金。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对“财政收支”的概念界定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五条对财政收支的审计范围作了修订,将全部财政资金均纳入了审计监督的范围。

    新增重大事项报告和审计报告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涉嫌重大违法违纪、有关国家和地方经济及信息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第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可以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审计机关每年宣传的审计结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等作了规范。

    新增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围绕财政收支审计目标,对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资源、组织实施和成果利用实行统筹管理”。

    新增跟踪审计制度。跟踪审计有利于促进项目规范管理和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从源头上遏制项目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对应当实施跟踪审计的情形作了规定。

    新增信息数据共享、信息系统检查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财政、地方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管理财政收支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

    “新《条例》的修订和施行,是四川省地方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完善,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川省审计厅厅长高仁全评价。(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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