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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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规范全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日前,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分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加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科学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一)建立健全整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审计机关督促、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的整改工作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告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就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审计机关汇总各部门整改情况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依法就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二)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各级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配合审计机关及被审计单位共同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收缴财政的资金;税务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征收和追缴的税款;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停止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依法提请或移送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或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三)健全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为督促检查的重点;每次审计都要检查被审计单位对上次审计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突出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经督促仍未解决的重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实施重点监督,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处理。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下属单位的整改工作。省人民政府督促所属各部门的整改工作并研究解决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四)健全完善行政问责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对整改不力甚至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由本级政府相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由于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五)建立健全整改结果公告制度。结合审计结果公告,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予以公告。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各专门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不断提高整改的成效。


    三、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加强分析研究,针对问题发生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和政策,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要抓住关键环节、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长远目标看对应当解决但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规划,积极研究解决。要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反腐倡廉建设、政府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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