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行任期内轮审制度有效缓解监督面不够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来源: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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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审计局对审计管辖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制订了《关于建立和推行本市市管单位领导干部(人员)任期内轮审制度的意见》,从市审计局、各工作党委、浦东新区党委三个层面,推动建立ABC三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轮审计划库,保证对领导干部审计监督的频率和力度。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审计资源与审计任务的矛盾一直是难点问题。上海市除区县党委政府、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外,还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集团、投资公司、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等市管单位,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有400多名。近年来,上海市审计局承担的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已占到年度审计项目的50%以上,为保证审计质量,每年至多开展30个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为此,上海市按照中央两办《规定》的要求,将全市的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产业或行业划分为若干大口,再由市委派出的工作党委进行归口管理的一种工作党委管理体制,结合上海工作特点,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积极稳妥的原则,探索开展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工作,即从市审计局、各工作党委、浦东新区党委三个层面,推动建立ABC三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轮审计划库。

    在工作职责上,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A类单位,即重点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对B类单位,即区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资金资产量较小的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浦东新区党委主要负责对C类单位,即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国家事业组织以及市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和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主导作用,将相关工作党委(党组)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项目计划纳入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并统一由市委组织部出具书面审计项目委托书。市联席会议在市审计局和相关党委(党组)提出各自计划安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试点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坚持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相适应,并视情况将相关党委(党组)提出的计划项目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确保审计质量。相关工作党委(党组)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组织协调,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经过工作实践,上海市已基本形成了以审计机关为主、工作党委(党组)为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格局,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突出矛盾,同时也为推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建立本市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奠定了工作基础。一方面保证了审计机关对重点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提高了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公安局党委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收缴”、“涉案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作为审计重点,体现了公安系统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通过走访区县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访谈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在此基础上,上海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以担任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干部任职所在市管单位为基础范围,梳理形成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库。在轮审计划库的基础上,超前规划,结合党委政府部门换届,完善审计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初步明确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和同步审计范围等,制定出五年常规轮审计划。相关工作党委(党组)和浦东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照任期轮审的工作思路,根据分类管理权限,做好分类管理的审计对象梳理和轮审规划工作,明确各自轮审责任,推进轮审目标的实现。要求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也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规范计划制定流程,做好中长期审计规划。在推进轮审的过程中,要处理好轮审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的关系以及哪些单位应当同步审计的问题。通过推行领导干部轮审制度,保持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张海军  吴晓玲  汪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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