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出台预防腐败条例 将审计作为防腐工作主要部门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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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汕头市召开预防腐败立法工作会议,同时召开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座谈会。会上,汕头市审计局作为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责的政府机关之一,对近半年来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及实施的效果作交流发言。

    2013年8月开始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系全国首部预防腐败地方法规,《条例》明确了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及职责、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并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审计部门作为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职能部门。《条例》明确,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规定审计部门要履行: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腐败易发、多发行业及领域的审计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违反财经行政纪律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等预防腐败工作职能。

    《条例》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房屋征收、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预防,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专项预防活动,并采纳合理的预防建议和措施。同时,审计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采取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等措施。

    《条例》要求,加强审计整改,规定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腐败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书面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建议机关。同时,干扰、妨碍或拒不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或者接到审计机关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监察或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创新性将审计作为预防腐败的主要工作部门,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着力构建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对充分发挥审计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功能和源头治腐“尖兵”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自《条例》出台以来,汕头市审计机关积极履行《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共完成审计项目149个,查出违规金额6627万元,审计促进增收节支和挽回损失7405万元,审计核减投资额5482万元,并多次抽调骨干力量,参与、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腐败案件共26人次。通过审计,进一步提高了有关单位的财经法律意识,促进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效地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李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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