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力度 相关领导接受诫勉谈话
14名“一把手”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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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对2013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问责力度,湖北省根据《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月下旬由省纪委分管领导主持、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参加,对省直一部门和四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进行了诫勉谈话。

    2013年9月,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指示精神,出台了《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相关单位负主责的“一把手”是经济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将42种履责不当的情形一一列出,按照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进行界定,并规定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8种问责方式。省委书记李鸿忠在省委常委会上明确要求,切实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水平,加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真正做到“问到底、责到位”,形成闭环效应,强化领导干部履责意识和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

    针对2013年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湖北省纪委决定对省地税局、武汉市新洲区、黄石市大冶市、宜昌市兴山县、荆州市监利县等部门和地方的主要领导实施诫勉谈话。为收到诫勉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省纪委请省地税局分管收入规划、税政管理、财务装备、社保规费管理、基建的副局长和纪检组长共5人,四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发改、国土、财税、住建、规划、环保、人社、国资等工作的县(市、区)委常委、副县(市、区)长和县(市、区)纪委书记共15人分批列席了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做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责任事项。根据《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查出的问题条分缕析,逐项界定谈话对象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促使其正视问题,明确责任。二是明确主观原因。从查出的问题入手,帮助谈话对象反省法纪观念淡薄、用权不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不严格等主观上存在的问题,深挖思想根源。三是明确履职要求。告诫谈话对象不仅要廉洁自律,更要牢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审慎用权用钱,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权力行使安全、项目建设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接受诫勉谈话的同志一致认为,谈话所指出的问题客观存在,批评意见中肯,诫勉谈话是一次及时的教育提醒,体现了组织的关心和帮助。并一致表示,要加强对法纪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审慎用权,规范用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工作高度重视,亲自审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定问责追责方案和诫勉谈话方案,专门听取问责情况汇报,并批示要求“诫勉谈话要更具针对性、教育性和冲击性,真正达到教育警示和督促改正的作用”。省纪委将进一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问责力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追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并通报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放大警示效应。

    在对2013年第一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问责的过程中,湖北省纪委除了对上述5名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外,还责令14名“一把手”作出了书面检查,其中厅级干部2名、处级干部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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