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细则 严控债务规模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来源:湖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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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00%(含100%),但在150%以内(含150%)的地区,给予黄色预警;对综合债务率超出150%的地区,给予红色警告”,“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简称准备金)”,“政府性债务实行总规模控制”……《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近期的出台,应对债务审计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政府性债务管理在规模控制、预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和细化,推进湖南政府性债务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实行归口管理 《细则》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政府性债务日常工作。同时,《细则》根据政府性债务的性质,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实行收支计划管理,防范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

    实行总规模控制  《细则》要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别按100%、20%和20%的比例计入政府债务规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来设定。

    设置不同调整系数,划定黄红警告区间  《细则》规定,政府性债务以综合债务率为预警指标,结合湖南城市化地区等三类主体功能区不同特点设置了不同调整系数,以100%为警戒线。对综合债务率100%-150%的地区予以黄色预警,对超出150%的地区予以红色警告。对于警戒线以上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增加债务规模,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债务化解的具体目标、时间安排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列入黄色预警的地区,如未达到当年债务化解目标,适当调减该地区地方政府债券新增额度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列入红色警告的地区,不得新开工涉及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公用经费支出。如未达到当年债务化解目标,原则上不增加该地区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实行专户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绩考核  《细则》明确,各级政府要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省财政厅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全省各市、县政府性债务状况开展评估,对干部任期内举债情况进行考核。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审计厅积极落实《细则》要求,把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日常审计监督范围,把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政府预算、决算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运用审计的力量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龚彦宾 张景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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