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制定出台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6日】
【来源:河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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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近日,河南省委组织部与河南省审计厅共同制定出台《河南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河南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具有资金分配权、资源管理权、项目审批权、行政许可权及资金总量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大学主要领导干部;省属规模较大(业务规模较大)、资金总量较大(销售额或营业额较大)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B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A类审计对象之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干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干部;各省辖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A类审计对象之外的省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A类审计对象之外的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C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省委工作部门、省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各省辖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办法》规定:对省本级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对A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确保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B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C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

    《办法》要求: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经济责任审计。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属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要做到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办法》强调:对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实行数据库动态管理。由省审计厅牵头,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动态数据库,记录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姓名、职务、任职单位、任职时间、接受审计情况等信息,如遇到机构改革、兼并、重组等情况时,对分类名单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分类合理,为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办法》还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10月份,根据被审计对象任职情况、以往年度接受审计情况等,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省委组织部根据省审计厅的初步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研究讨论后,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省审计厅纳入审计工作计划一并安排组织实施。(张少民 王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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