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挥审计监督保障作用 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1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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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立足吉林省实际,坚持法制性、针对性、操作性的原则,吉林省审计厅代政府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经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检察院等部门和部分市县审计机关意见,严格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后,最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近日,吉林省政府将《实施意见》印发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厅委办、直属机构执行。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

——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更加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国家审计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基本原则,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切实发挥审计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

——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促进作用更加突显。指出加大对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在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计,推动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实现对公共资金监督的全覆盖,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加强政府重点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加大对重点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力度,推进重大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全省经济运行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更加完善。规定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和建议追究责任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作为落实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重要审计事项的整改,列入督查催办单,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审计结果的利用力度,重视对审计所揭示问题的分析和所提意见建议的落实,把审计结果作为科学决策和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等行为,要依法依纪查处。

——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更加有力。强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主要领导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招录审计人员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计准入制度,探索在部分专业性强的岗位试行聘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审机构,明确内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协调指导机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力度,为各级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加强审计力量,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韩会田 徐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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