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办法,完善巡视工作与审计工作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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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等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由中共江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巡视与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共11条,确立了工作计划互商、信息资源共享、参巡人员管理、定期协调会商等四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委巡视与审计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着力实现巡视与审计工作的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腐败。

一是确立工作计划互商制度,实现工作安排科学化。意见规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巡视计划时,由省委巡视办事先征求省审计厅意见,可结合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优先安排对相关地区、单位的巡视;省委巡视办在巡视中发现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和审计手段可及的情况和问题,确需开展审计的,经由双方沟通后,在巡视报告中提出开展审计建议,并形成专题材料,报经省委批准后,移送省审计厅审计。省审计厅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事先征求省委巡视办意见,并及时向省委巡视办提供全年审计计划。工作计划互商制度促进双方对工作安排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重点,科学统筹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确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实现信息效用最大化。意见规定,每轮巡视前,省审计厅应当配合省委巡视办,介绍被巡视地区、单位审计情况,提供审计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或提出重点关注问题及工作建议;审计前,省委巡视办应当配合省审计厅,介绍被审计单位巡视情况,提供巡视反馈意见,巡视报告中有关涉嫌经济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专题材料及相关详细附件,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就有关问题线索与省委巡视办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为双方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充分实现资源整合提供了保障。

三是确立参巡人员管理制度,实现人员管理规范化。意见规定,省审计厅每年抽调20名左右处级干部、高级审计师参加省委巡视办工作。省审计厅根据意见,经商省委巡视办后,出台了《江苏省审计机关参加巡视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参巡人员应当具备的六项条件,规定了参巡人员的选拔程序,提出了参巡人员巡视工作期间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对参巡人员的日常管理、组织生活和考核等事项,同时确立了参巡人员一年一轮换和责任追究制度。巡视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了参巡人员的高素质、高质量,进一步促进了参巡人员的规范管理,协助提高巡视成效。

四是确立定期协调会商制度,实现解决问题高效化。意见规定,省委巡视办与省审计厅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协作配合的重要事项。双方分别明确牵头部门,要求按照扎口管理、全面对接的原则,做好省委巡视办和省审计厅之间情况通报、资料提供等各项工作。定期协调会商制度建立了双方长期稳定的工作对接平台。(殷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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