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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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精神,大力推动湖北创新驱动战略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推进该省科技创新,近日,湖北省审计厅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就做好新形势下科技经费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指出,刚刚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是在我国发展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盛会,吹响了我国迈向创新型国家、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近年来把创新发展摆在全省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为推动全省科技改革创新与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改革创新的重大战略部署,把审计推动科技改革创新作为各级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审计服务科技改革创新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湖北创新型省份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保驾护航,营造良好环境。

《意见》强调,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政策界限。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注重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各地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因地制宜实施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探索与创新举措,只要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科技目标实现,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有利于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的,审计要坚决支持,搞好“三个区分”,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对于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借科技创新之名,以权谋私、截留侵占、贪污私分、挥霍浪费及骗取挪用科技资金等问题,要坚决揭露并严肃查处。

《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破除限制科技创新的旧有条条框框,以6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湖北省“成果转化十条”、“高校院所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十条”作为评判标准。对于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自主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的;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科研设备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未经审批但已备案的;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支标准的;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不超过20%,发放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的;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转让收益其分配比例不超过99%,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获得劳务收入不超过研发团队使用经费70%;尝试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等,审计要予以支持和认可。对于中央和该省以后出台的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也应作为审计评判的依据。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着力推动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和体制机制完善。要关注中央和省各项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该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等政策措施的进展和效果;要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流程等配套制度是否完善;要关注科技创新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履职尽责,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着力反映有关部门和地方贯彻中央和省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同时结合审计情况,认真分析和揭示制约与阻碍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度缺陷及管理漏洞,促进各项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要关注科技项目资金投入、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注重发现财政科技投入不足、资金分配不科学、资金拨付不及时、资金管理僵化等影响科技项目实施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促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厅行财处 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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