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谈话事项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8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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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审计厅出台《关于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谈话相关事项通知》,同步印发地方党政、省直部门单位、省管高校、省管企业四类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谈话提纲,对谈话方式、谈话对象、谈话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经济责任审计谈话针对性,发挥谈话在审计过程中的有效作用。

《通知》要求,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原则,要求被谈话对象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评价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组根据谈话提纲和被谈话对象职责分工确定谈话重点,不求面面俱到;引导被谈话对象以谈问题为主,做到“三个必谈”,即被审计对象履职存在的问题必谈、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谈、廉洁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必谈。

《通知》提出,采取进点初期常规性谈话与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点初期常规性谈话主要听取对方的意见,谈话内容有总体情况,有具体的事实、问题。审计过程中可就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由审计组视情况确定谈话人员、设定谈话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特征选定谈话对象,党政领导干部审计被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对象、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本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对象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部门单位、高校、企业领导干部审计被谈话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对象、现任主要负责人、原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办公室主任和相关部门(中层)领导人员。谈话对象不仅包括尚留任的,可延伸到离退休、或调离岗位的人员,审计过程中针对问题谈话不限定被谈话人员范围。

《通知》规范了谈话程序,明确由审计组组长组织谈话,确定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记录人员,必须2人以上参加谈话。以适当的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谈话涉及的主要内容告知被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审计组对谈话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将有价值的信息内容整理记录成《谈话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对谈话反映的问题信息进行研判分析,讨论后确定核查重点,记入《审计组会议记录》,形成《谈话反映问题落实表》,对其中涉及到的重大事项,已经列入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实施方案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将其纳入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审计。《谈话反映问题落实表》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郑茂霞 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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