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促进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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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按照审计整改要求,出台了《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与应用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加快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机制。

为促进省级预算部门履职尽责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审计厅对12个省直部门单位20142015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关注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和部门立项申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发现和揭露了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闲置浪费等问题,提出了强化资金前期论证、健全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制定系统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等审计建议。

审计建议引起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长郭树清、常务副省长孙伟批示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完善制度,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能力和水平。按照批示精神,山东省财政厅在部署2017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对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作出部署,提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投资发展类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目标管理,拓展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的资金范围和规模,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推动绩效评价由具体项目向政策整体评估拓展等措施。在此基础上,该厅于近日出台了《山东省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转移支付应当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专项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予以细化、量化描述,其中实行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实行项目法管理的应当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从严组织绩效目标审核,重点审查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根据需要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度,审核结果作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和变更,各级各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自评和评价,建立专项转移支付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机制。(郑茂霞 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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