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来源:江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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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决定》主要围绕审计工作监督范围、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程序、审计移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八项监督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决定》强调,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分别将两个报告和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以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和整改报告一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时,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审计机关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者当场不能全面答复的询问,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决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和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加强审计整改;对重大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决定》指出,各级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完善审计移送制度。审计机关对依法依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将立案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决定》强调,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满意度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继续整改,并在四个月内再次报告整改情况。对再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监督方式。

《决定》还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作出了规定。

《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有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将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整改质量,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刘俊民、何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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