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8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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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健全完善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前,吉林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联合出台《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办法》以下简称《会商研判办法》),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和制度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会商研判办法》具体形成的架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是指由组织部门会同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单位),对会商研判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基本认定,然后由组织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及会商研判情况对会商研判对象提出是否影响任用或是否应予奖惩等意见的过程。

二、《会商研判办法》相关职责的分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审计机关相关领导、相关审计处和审计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邀请纪检监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财政等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同时,还规定,参加会商研判会议人员,对会商研判对象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情况作出判断,达成一致意见,提出认定建议。

三、《会商研判办法》问题责任的认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将问题分为轻微问题、较重问题、严重问题三种情形。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根据会商研判会议认定结果,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情况,提出对会商研判对象在任用和管理上的有关建议。对属于轻微问题的,一般应建议不影响任职,但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对其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对属于较重问题,会商研判对象负有领导责任的,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建议对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对属于严重问题,会商研判对象负有领导责任的,建议对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未提交省委常委会、部务会讨论的,建议取消拟提拔任职资格,已任职的,根据具体情节,建议对其进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含免去试任职务)、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会商研判办法》最终结果的运用。经会商确定会商研判对象和相关责任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调查处理;对已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督等相关处理的会商研判对象,按照《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王国本 徐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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