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委书记、市长连续批示督促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来源:湖北省宜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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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周霁,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家胜对该市审计机关报送的《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作出连续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专题研究,标本兼治,从制度上规范,确保整改到位。

今年4至5月间,宜昌市审计局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创新审计组织方式方法,对全市86家部门单位房屋资产管理情况在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进行了重点审计抽查。审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入手,重点关注了房屋资产管理特别是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出租收益上缴、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合规性等重点事项。通过审计揭示了部门单位在房屋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资产家底不清、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处置收益上缴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等问题。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宜昌市政府在充分征求审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迅速出台了《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宜府发【2017】63号),该办法充分采纳了审计局提出的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办法》对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处置标准、处置方式、处置申报办理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联动配合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等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纳入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经批准出租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招投标,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所有资产要纳入财务管理和监督范畴,建立健全必要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堵塞资产收入漏洞,确保账实相符;三是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及时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随意减免、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确保资产收入不流失;四是明确财政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管。公安、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房屋、土地的资产处置工作,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资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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