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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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促进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于近期正式颁布实施《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界定,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对使用社会捐赠(援助)性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审要求等方面也予以了明确。

《实施细则》规定审计机关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以及建设单位已按要求编制完成竣工决算书、工程结算书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机关对外聘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成果进行复查及抽审;对涉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实施细则》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和授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审计机关可以调整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尹春城 王琨)

责任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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