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管理 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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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时期对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近日,大连市审计局出台了《大连市审计局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确定审核复核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相关职责事项。

一是明确了审核复核审理环节均应遵循的基本标准。《办法》分别从审计程序的权限要求、事实证据的基本要素、评价的标准依据、定性定责的辩证分析、审计处理的职责要求、审计建议的建设性等六个方面,规范了审计执法流程中审核复核审理人员均应重点关注的事项,构建了较为完备的审核复核审理全覆盖工作机制。

二是突出了对审核复核审理工作的差别化管理。《办法》按照“下一个环节重点关注前一个环节解决不了的问题以及重要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的理念,分别明确了审核环节要着重关注“审计的程序、方案、证据、反馈意见等”;复核环节要着重关注“同类问题定性定责、违纪违法线索、与被审计单位的分歧等”;审理环节要着重关注“容错处理情况、审计移送、决定、要情等”,进一步细化了审计执法流程中各环节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三是强化了对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建议事项的管理。《办法》参照审计署的相关规定,对该局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征求意见环节,明确了需两次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建议的程序要求。通过两次征求意见并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复核审理的工作流程,强化了对被审计对象陈述申辩权利的保护,确保审计查出问题程序和实体处理的合法、合理性。

四是规范了对审计工作中暂时无法核实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规定时限内无法继续核实,且具有进一步核查价值的存疑事项,应当统一纳入问题疑点线索库进行管理的要求,切实解决了审计实践中存在的因受审计项目时限、审计力量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取得适当充分证据、难以继续深查事项的审计处理问题。

此外,《办法》还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时限管理、常见质量问题的自查、对审计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解决、加重处罚事项的告知等程序管理事项,分别进行了规范。(张培基 贾宏勋)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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