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
【来源:辽宁省大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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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鼓励干部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近日,中共大连市委审计委员会印发了《大连市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如何对待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的失误错误,如何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做好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提供了细化可操作的制度依据。该市在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办法》时指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既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是对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的宽容和保护,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于全市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坚持在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容错纠错。特别重大的容错事项须经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审计容错纠错结果报市委审计委员会,送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有机融合。二是坚持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实际细化审计容错情形。将“三个区分开来”与审计业务体系贯通衔接,基于审计实践,对历年来审计发现的一些需要综合评判的典型性问题进行梳理,并借鉴先进地区审计机关相关制度和实践经验做法,细化了审计容错情形,激励干部大胆作为。三是发挥审计“防未病”作用。对审计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加强对容错纠错情况的综合分析,提醒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关注,及时清理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容错情形、容错免责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纠错要求、结果报告和容错纠错情况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容错纠错适用范围,适用于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组织开展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二是明确审计容错纠错的问题,是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主要领导干部为推动改革发展,勇于创新和担当作为,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的问题,对此类问题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负面审计评价,可以免责或从轻定责,但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错整改。三是明确了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造成损失浪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六个方面26项审计容错具体情形。四是明确了审计容错纠错要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必须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执行,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挡箭牌”,审计机关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移送。五是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组织调查核实、审计业务会议或市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定以及做好反馈备案等程序。六是明确坚持容错纠错相结合,对经认定给予容错的问题,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同时要按照审计整改有关规定对纠错改正情况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于立萍 张培基)

责任编辑: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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