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近日,天津市审计局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在2018年出台《天津市审计机关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工作机制,针对归纳出的不得干预审计工作的“七方面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措施,有力保障了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是明确落实责任。将落实《办法》纳入全局2020年党政工作责任分工清单,研究制定落实《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审计综合指要》形式印发全市审计机关实施。
二是明示工作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将不得干预审计工作的“七方面要求”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在审计进点会上再次提醒其通过正常途径反馈意见。
三是细化保障措施。各审计组遇有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机关纪委跟踪督促各审计组落实“七方面要求”。
“七方面要求”及配套措施的有效落实,有助于营造良好审计执法环境,维护正常审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更好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姜道广 张娅)
责任编辑:高天 |
【关闭】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