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办法规范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22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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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云南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客观评价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日前,云南省审计厅结合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报经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出台了《云南省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基层审计人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供了指引和标准。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构建了“六责一度”评价指标体系,详细阐述了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的执行责任、守法责任、决策责任、目标完成责任、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和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情况等七项内容。《办法》对评价内容进行了细化,设置了7个一级评价指标、20个二级评价指标,并设置了评价指标的权重。《办法》明确了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要求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应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情况、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较严重或者严重责任事件以及较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情况两个方面,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造成的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在审计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还规定相关工作在县(市、区)级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办法》的出台,在制度上打通了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的评价不再唯分论,进一步发挥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了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守法、守纪、守规、尽责。(邱向荣 田海洋)

责任编辑:种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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