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月1日开始施行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01日】
【来源:宁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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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7年12月6日经市长毛光烈签署第152号政府令予以公布,2008年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宁波市内部审计立法项目的空白,是该市内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部维护内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内审工作权威的政府法规。

    该《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镇(乡)人民政府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规定明确指出,除了要求法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强调了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对内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职责,以及必须保障的履职权限和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规定》,对于加强宁波企业、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实现内部审计在企业、单位经济运行中防弊、兴利、增值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林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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