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纪委等六部门出台意见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18日】
【来源:山东省日照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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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纪委、组织部、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强化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监督的意见》,将审计监督范围拓展到负有经济责任的所有市委管理干部,并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及审计成果的运用等作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自觉性,有效避免干部“带病提名”和“带病任职”。

        一、拓宽审计覆盖面,对负有经济责任的所有市委管理干部进行审计监督。《意见》规定,在对区县委书记、区县长,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区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进行任中和离任审计的基础上,将市级审计监督范围拓展到负有经济责任的所有市委管理干部,包括在区县纪委,区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办公室和其他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区县委常委;在区县委党校、区县一中、工业园、风景区等副处级单位任职的党政正职负责人;提拔为副处级侦察员的区公安分局局长、明确为副处级干部的县公安局局长;以及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的原乡镇党委书记和原区县直属部门正职负责人。通过扩大审计范围,消除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盲区,实现了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

        二、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管理和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监督。《意见》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要重点查清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重要经济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有无虚报浮夸、重大失误和严重损失浪费,有无在公务活动中严重铺张浪费等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问题;重点关注干部提拔任职前是否存在突击花钱、转移财产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同时,对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较多的部门,重点审计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为本单位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等问题;对原乡镇党委书记的审计侧重于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重点关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的效果、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贯彻执行国家惠农政策,以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情况。审计机关通过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等多种审计方式,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预防和解决问题发生的措施,从更高层次上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双重作用。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力度。建立起工作职责明确、协同配合有力、信息沟通及时、督查反馈顺畅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和下达审计计划,并把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离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计划的落实,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与干部本人谈话,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并把审计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加强对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的动态监督;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对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奖惩;财政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六部门通过建立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合力。《意见》还将审计结果以及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意见情况,分别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以及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审计结果除了在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外,采取会议通报、文件通报、重要问题媒体“曝光”等形式,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切实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李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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