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市出台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26日】
【来源:黑龙江省绥化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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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市政府出台《绥化市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把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制度性工作,在全市10个县(市)区全面施行,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该《办法》是绥化市审计机关在多年的探索实践基础上,根据《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规定,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村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家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村级债务化解及新形成债务情况;村集体土地、水面、林木、房屋等资源管理情况;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的实施及效益情况;任期内全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财务公开情况;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事项。《办法》还规定,各县(市)区审计局和经管站对所辖县(市)区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负有审计监督职责;各县(市)区审计局和经管站协商制定审计计划,统一确定审计对象,分别实施审计;审计机关重点审计国家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较多的村,经管站根据审计机关授权可对国家投入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对经管站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市审计局和市农委对县(市)区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办法》要求,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要坚持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查账簿合同等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等办法,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可靠。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同时抄送管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向相关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审计建议,管辖党委、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审计建议;涉及违纪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审计组审计时,不准在村里用餐,不准使用村里的交通工具,不准对村级组织进行经济处罚。需要用餐或使用交通工具,必须合理付款。(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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