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樊市推行“四必审”、“ 四必清”制度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1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湖北省襄樊市审计局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中,坚持实行“四必审”、“ 四必清”制度,并狠抓落实。促进了审计质量进一步提高。

    一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审计内容上实行“四个必审”:(1)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合规合法性必审。重点审计有无自立项目和超标准发放钱物,有无多领多报各项奖金补贴,有无兼职收入。(2)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情况必审。重点审计有无超标准购置小轿车和向下属及有关单位无偿调用、摊派小车费用,有无超标准建住房或公款装修私房,有无公款出国(境)旅游和高消费等。(3)领导干部执行“用钱权”规定情况必审。重点审计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领导干部财务管理分工责任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公示制执行情况。(4)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及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必审。审计中遇到重要情况或发现重要线索应当于当天报请局领导审定,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需要其他部门协调或提前介入的,以及需要向有关部门移送移交的,审计组应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文书。

    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账簿上,应采取“四个必清”:即清现金、清账户、清票据、清资产(主要指房子、车子、票据、重点设备购置和大额资金)。

    三是在“四必审”、“ 四必清” 的基础上,认真落实“责任取证” 。即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查出问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能够充分证明领导干部对此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不能证明责任事项的,应附加其他有关证据。特别对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应逐项取证,对没有进行责任取证的问题,不得划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既要查清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核实任期内取得的业绩和成效。

    据统计,通过推行“四必审”、“ 四必清”制度,确保了审计工作质量,近三年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65项,所发出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未出现一起质量差错,并且未出现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三个审计项目被评为省级优秀审计项目,七个审计项目被评为市级优秀审计项目。(涂允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