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创新举措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7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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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近日,中共山东省聊城市委出台《中共聊城市委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审计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措施,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该《意见》明确要求对拟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审计,干部考察和经济责任审计同步进行,对拟提拔为正、副县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门委托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拟提拔为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委托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国资、审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对属于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三年必须审计一遍;对离任、免职、辞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资金调拨、使用,重大建设、投资项目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该《意见》还明确了经济责任评价制度。按照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评价等次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要求组织、国资部门对综合评价为“好”或“较好”等次的,向被审计对象及时反馈,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为“一般”等次的,予以谈话,并根据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综合评价为“较差”等次的,予以诫勉,并提出降、免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将综合评价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审计机关监督审计决定落实和整改情况,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企业公开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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