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审计局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0日】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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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辽宁省沈阳市审计局在对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原局长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该局部分下属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未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为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建议该局应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该局党组对审计建议予以高度重视,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并多次征求审计人员意见,在审计尚未结束时就出台了《和平分局其他收入的管理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严格执行,以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一是明确了其他收入的范围。该局规定,其他收入是各单位取得的除预算经费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停车场收费、利息收入和不存在对价关系的赞助、捐赠等收入,使下属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其他收入的范围和内容。

    二是加强了其他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该局规定,所有科、所、队办公用房一律不准出租。在此办法出台前已出租未到期的,在协议到期时收回,不准再出租,房租收入必须上交分局财务室,由分局财务室统一上缴区财政;有停车场收入的派出所,要严格管理,规范票据的支领、使用,收费上缴后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在依法执行职务中,不得接受其工作对象或相关利害方以各种名义给予或资助的钱物,更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向工作对象或相关利害方暗示、摊派、索要和强拉赞助钱物。对于非职务活动中出于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自愿赠予、给予的各种钱物,必须上缴分局财务室,不准截留、坐支、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分局将从严处理。

    三是强化了对其他收入的监督检查。该局规定,分局各个部门要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加强对其他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各科、所、队负责对本单位的其他收入进行日常管理,分局财务室负责对各科、所、队其他收入进行管理、审核、控制与资金拨付,分局纪检室负责对各科、所、队其他收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该办法的制定,弥补了该局在其他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建立和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为该局进一步规范其他收入的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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