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强化审计监督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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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自治区灵武市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出台了《灵武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全面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凸显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的10%以上(含10%)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凡政府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标底以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为参考依据,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四是项目一经招标,原则上不再变更增加设计内容和调整工程造价;确需变更和调整的,经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五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六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和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处罚措施。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对灵武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从而提高政府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马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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