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政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3日】
【来源:山东省邹城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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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邹城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邹城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审计的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结果的利用以及法律责任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负责对政府(含镇、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进行概预算执行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社会关注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办法》要求,发改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同时抄送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将年初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出具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但审计机关要对聘请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在未经审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实施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办法》还强调,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做出的结论性文书,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工程款超过审计审定造价15%的,处违纪金额20%以下罚款,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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