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出台制度 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组织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来源:浙江省缙云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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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缙云县审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组织,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促进依法从审,出台了《缙云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办法》主要对组织审计的范围、实施、复核等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接受审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及相关的执业规范要求,负责项目质量控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承担受托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责任;社会中介机构接受项目审计任务都应组成审计组,并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审计质量。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如发生质量问题,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审计组长(主审)承担主要责任,审计组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现场审计取证必须要求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同时要求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实地勘测取证,审计人员做好实地勘测的审计取证资料,由参加实地勘测取证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审计取证资料要求做到完整、齐全;受托的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实施结束的审计项目,先由审计组内部相互复核,再由中介机构负责审计项目质量复核的人员或中介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复核,最后报审计局复核。

    《办法》还对审计业务会议、奖罚、回避等制度作了规定。(陈淮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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