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起审计移送案件和事项办理落实机制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5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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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移送案件和事项的办理效率,近期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审计移送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移送事项办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予以办理。同时,该市审计局分别与市纪委、监察局和市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制度,从而建立起审计移送案件和事项办理落实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限定办理时间。文件规定,财政、税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监察、国土、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在30日内将审计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因情况特殊不能在30日内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向审计机关说明情况,并在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将立案情况通知审计机关;如认为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不应由本部门办理或不予立案的,应在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7日内,向审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出具相关依据。

    二是增强监督合力。各级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纪委监察机关分别指定一个部门承担案件线索的移送及相关协作配合工作;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应当相互支持配合,可以就相关查办事项商请对方提前介入。

    三是强化部门责任。对重要审计移送事项的落实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经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督查。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不予办理的,审计机关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移送案件和事项办理落实机制的建立,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办理审计移送案件和事项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刚性要求,加强了协作配合,提高了办理效率。(李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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