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市政府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6日】
【来源:河北省衡水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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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近日,河北省衡水市政府出台了《衡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办法》对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方式,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案件线索的移送,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共七章36条,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采购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和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周期长、财政资金投入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力量不足时,可统筹全市审计力量或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社会人员协助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在下达投资计划时,要将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总概算和分概算等相关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要如实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审计监督工作。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和财产交接使用手续。

    《办法》同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处理处罚作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审计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监督、管理权限,突出了审计部门的主导位置,保证了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吴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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