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健全五项制度强化审计整改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1日】
【来源:河南省修武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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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日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审计整改工作“五项制度”,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一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二是审计机关要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要情况以及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定期以《审计要情》的形式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送。对经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实行限时督办,并将督办结果向县政府做出专题报告。每年年底,审计机关要向县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三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审计整改协助执行制度。财政、税务、监察、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的事项或移送的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办理结束后要及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办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四)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继续做好审前公示的基础上,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审计整改情况,促使被审计对象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整改工作。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通过政府督查形式公布审计整改进度及结果;三是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审计整改信息。

    (五)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较多又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整改不及时,或屡查屡犯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取消该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评先评优资格。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个人追究的主要对象。对整改态度不端正、履行整改责任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对进行警示谈话后仍未整改,或因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焦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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