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洞头出台办法理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查与审计监督关系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2日】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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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理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查与审计监督的关系,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浙江省洞头县政府出台了《洞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审计办法》。

    洞头县审计局在近几年的审计实践中发现,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与财政审计、竣工决算(结算)等之间存在许多问题,较突出的有:一是部分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财政与审计重复审查,给业主、施工单位带来了不便;二是绝大多数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不及时,影响竣工决算审计的时效性;三是竣工决算审计签证难、施工单位不配合等情况尤为突出;四是部分中介机构办理的工程结算结果质量差、审核不到位等现象非常普遍。该局及时将上述问题向县政府反映,引起县领导的高度重视。

    洞头县政府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审计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审查与审计监督的职责分工,规定列入年度投资审计计划的项目,工程结算均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其余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同时规定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此外,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查、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或审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发改、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应该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查、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行为的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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