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计厅出台实施意见积极配合审计署在江苏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7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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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审计署特派办将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对江苏省地方财政收支等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为配合审计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近日,江苏省审计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配合做好财政收支等项目审计调查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配合做好审计调查工作,不仅是全省审计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全省审计机关落实审计系统“一盘棋”思想、加强审计资源整合的基本要求,更是全省审计机关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所义不容辞的职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配合做好审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保障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快建立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协助做好审计调查组和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工作。在审计调查进点后,所在地审计机关要及时、主动地与审计调查组取得联系,了解其工作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审计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在审计调查过程中,也要经常沟通情况,实行定期探访,帮助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审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建立咨询指导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发挥熟悉财经法规和审计业务的优势,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业务咨询和指导。对于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财经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由审计机关法制机构负责作出解答;对于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审计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审计机关相应的业务机构负责作出解答。三是建立情况报告机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增强配合工作的主动性,做到反应灵敏、报告及时。对于需要地方政府配合做好审计调查工作的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各市、县(区)审计机关对于沟通协调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随时向地方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

    意见强调,为配合做好审计调查工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负责,真正把审计调查的各项配合工作落实到位。按照审计内容,省厅各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均作为对口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条线的有关配合工作,审计调查所在地审计机关也要明确相应的联络人,形成省、市、县上下协调的配合工作体系,切实做到协调、配合、服务三到位,为审计调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配合做好审计调查工作的责任制,同时注意总结和完善实际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探索构建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审计工作创新,为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程学龙、吴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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