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沁阳出台《重大事项事前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4日】
【来源:河南省沁阳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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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保障全市经济事业健康发展,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沁阳市重大事项事前审计办法》。

    《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沁阳市财政、市直相关部门、乡(镇)、办事处涉及资金筹集、使用、管理;预算内外收入、支出、管理;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支出、管理;与经济相关的重要奖惩;政府采购等事项。具体包括:举借债务;签订经济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对外投资、经济担保、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基建资金拨款计划;政府各项奖励资金支出;部门决算草案编制;公有资源交易等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由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计的重大事项等。

    《办法》规定沁阳市确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事前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

    《办法》要求沁阳市需要审批或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申报单位要向市审计局提交拟审批或研究的重大事项申请文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期产生的经济效果预测、资金的来源渠道和市审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资料。市审计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审计意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做出审计结论,沁阳市委、市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研究审批重大事项。

    《办法》规定市审计局对市直部门决算草案实行审签制度,经过审签的部门决算草案作为市财政批复部门决算的依据。

    《办法》要求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要求市审计局每年对部门预算执行资金量大、有预算资金分配权和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安排审计,按季度、半年分次审计或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年终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明确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并强调应报批的重大经济事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沁阳市各部门重大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行为,促进各部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提供了依据。(郭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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