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改变审计质量控制方式 加快推进审计转型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6日】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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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发挥好审计的揭示、抵御和预防功能,今年起,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正式实行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从而改变了过去以“符合性质量”为主的审计质量观,树立起了“符合性质量”和“适用性质量”并重的审计质量理念。该局的项目审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初次审理,即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进行。初次审理主要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和结果。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等资料的审理,核实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明确的审计重点内容有无查深查透,审计的目标有无实现,从而改变了过去仅对审计程序规范性的单一复核。同时,以目标为导向,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和步骤是否适当、审计的重点内容有无实施到位等进行立体的审理,以督促审计组严格按审计实施方案执行,保证审计目标能够实现。审计机构审理后提出审理意见,审计组针对审理意见提出反馈意见,必要时召开审理会议,形成统一意见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这也避免了过去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又被复核机构提出不同意见,再去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被动,使审计工作更具有整体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是再次审理,即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形成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稿之后,再由审理机构进行第二次审理。再次审理重点是,对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性,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的恰当性进行审理。从而保证审计意见恰当,审计处理处罚适当,在有效地防范审计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效。

    项目审理的施行,提高了该局审计质量控制的科学性,也是适应现代审计“以需求为目标”审计质量观的具体表现。通过项目审计制度的全面推开,将进一步提升宁波审计的质量,推动宁波审计工作加快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审计转型的步伐,从而更好地在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建设性作用。(何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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