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柱县政府就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提出三点要求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2日】
【来源:重庆市石柱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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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石柱县政府在全文转发的基础上,就强化审计监督工作的严肃性明确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明确要求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要求该县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乡镇政府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只要使用了财政资金的单位或组织,都必须积极主动的履行配合审计监督的义务。二是明确提出坚决查处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凡是审计机关按照合法程序履行审计监督工作时,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及时的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要求各执纪执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求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税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对违反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相关执纪执法部门要严格法纪,该行政处罚的要处罚,该停拨或收回款项的要停拨或收回,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形成监督合力。(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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