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县出台《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7日】
【来源:江苏省海安县审计局】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江苏省海安县近日出台了《海安县委组织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运用于干部的考核、教育、监督中,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组织部门按照经济责任评价等次对被审计人及时采取教育、考核、监督、奖惩及任免等相关组织措施。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整改,被审计人及领导班子应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组织部和县审计局。同时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作为干部日常监督内容之一。此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和转化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效果。(王海燕  )     





【关闭】    【打印】